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34號聲請人 鄭郁芬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34號 李鴻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34號停止執行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乃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934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之執行債務人,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34號停止執行抗告事件向原法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致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未進行達一個月之久,惟伊對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銀行)之本金債權為新台幣(下同)2,328萬1,849元,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故遲延一年之利息高達465萬餘元,即平均每個月之利息高達38萬8千多元,故原法院民事執行處遲延3個月未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致伊需多支付高達116萬餘元之利息,足見相對人李鴻賓聲請本件停止執行,影響伊權益甚鉅,是伊就本件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請求准予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遠東國際銀行執原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之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985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經原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13934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該執行事件係以聲請人為執行債務人,而相對人李鴻賓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原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並聲請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是聲請人就本件自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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