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葉元鑫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複代理人 馮福仁 被告 張鈺貽 訴訟代理人 楊榮波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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