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星瀚科技企業社即 吳瑞德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 鐘育儒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和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記載,就系爭工程曾於何時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之事實為具體陳述,並將繕本逕向被告為送達。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