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吳秋玲

被告 謝珮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

法官賴妙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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