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告 涂保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保城(下稱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6月28日釋放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絕,復於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月25日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至少1次。嗣於97年1月25日15時35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涂保城住處搜索,經涂保城同意採集其尿液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於97年6月24日發布通緝,於通緝期間業於100年12月22日死亡,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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