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吳裕昌 被告 陳鈴喜
陳 張富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42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