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9號聲請人 李富桂 即香港商利達比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香港商利達比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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