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吳裕昌 被告 游舒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42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業務侵占案件,業於民國101年2月15日經本院認定不能成立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依前述法條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