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22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寶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權人出具本件債權轉列為呆帳之日期及債權明細(即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黃寶健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