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209號聲請人 陳風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坤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並陳明現實提示之提示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戴坤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