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66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昊軒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家駿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昊軒、王家駿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昊軒、王家駿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