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0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