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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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貴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他字第78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嗎啡柒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尹貴萍被訴施用毒品案件,因其已死亡,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管制藥品8顆(驗餘剩7顆)含第一級毒品嗎啡,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尹貴萍被訴施用毒品案件,因其已死亡,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管制藥品8顆(驗餘剩7顆),經送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有該局99.05.25FDA研字第09900271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前開扣案之管制藥品8顆(驗餘剩7顆)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綜上,前開扣案之管制藥品8顆(驗餘剩7顆)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