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債權人 詹義郎 債務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渙 淪人債務人 吳懿庭
一、㈠債務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
零壹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債務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經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 林渙淪 給付上述金額。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1.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
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所提出投資約定書所載,債務人林渙淪就債務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之債務僅負一般保證責任,故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林渙淪應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應具備當事人適格。未具備當事人適格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吳懿庭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對 劉建欒 之繼承權,並經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07號准予備查在案。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吳懿庭為另一保證人劉建欒之繼承人,依繼承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向相對人吳懿庭核發支付命令,不具備當事人適格,此部分聲請,亦於法未合,應予駁回。)㈢債務人千格科技有限公司、林渙淪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就駁回聲請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