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小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小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陳小玲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陳小玲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經查本件另一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即陳小玲已死亡,應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