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游景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崔祥 (即 洪戴妥 之繼承人)、 洪淑貞 (即洪戴妥之繼承人)、 洪榮 (即洪戴妥之繼承人)、 洪淑如 (即洪戴妥之繼承人)、 洪富峰 (即洪戴妥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洪戴妥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洪戴妥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洪戴妥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本件標的物之最新(一個月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