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即 劉育芬 )
被 告 甲○○ 原住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98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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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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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發票人│受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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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3年7月14日│300,000元│94年5月2日│劉育芬│上海商業儲蓄│
││││起至清償日止│甲○○│銀行股份有限│
││││按年息百分之││公司│
││││五點八計算之│││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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