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係提起刑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元,惟嗣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連帶給付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其擴張壹佰伍拾萬肆仟玖佰柒拾元部分即應繳納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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