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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