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執字第三八五號),經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附通緝書一份、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一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保證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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