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十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堅實 住送達代收人 詹超翔 住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