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6號聲請人 黃江淑 黃廷英 之繼.代理人 丁祖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二0三一四─二││1│200││├─┼───────────────┼──────────────┼────┼───┼────┼───┤│0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三二七五八─五││1│220││├─┼───────────────┼──────────────┼────┼───┼────┼───┤│03│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四五一八一─六││1│300││├─┼───────────────┼──────────────┼────┼───┼────┼───┤│04│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五六五七二─三││1│544││├─┼───────────────┼──────────────┼────┼───┼────┼───┤│05│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六七七八八─六││1│652││├─┼───────────────┼──────────────┼────┼───┼────┼───┤│06│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八0八六四─九││1│783││├─┼───────────────┼──────────────┼────┼───┼────┼───┤│07│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九二七五五─0││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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