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淑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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