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能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義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債權人本於租賃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租金,並提出租賃契約為據,經查,前揭租賃契約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做成102年度南院民公明字第1865號公證書,並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應逕受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