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秀清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秀清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