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名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名昇係居住在告訴人 張廷廣 樓下之鄰居,因無法忍受告訴人張廷廣住處長期製造之噪音,於民國104年7月6日20時30分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至新竹市○區○○路○○○○巷○○號7樓之12即告訴人張廷廣住處按門鈴,待告訴人張廷廣開門後,未經告訴人張廷廣之同意逕行步入告訴人張廷廣住宅大門內約1公尺,因見告訴人張廷廣手持刀具方自行離開,因認被告郭名昇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廷廣告訴被告郭名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郭名昇已與告訴人張廷廣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張廷廣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5年度竹調字第109號調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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