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丁○○於民國92年5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5月8日起至民國132年5月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甲○○、丁○○於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戊○○,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2年6月2日及95年5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計0000000元未償還,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葉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元│一小│9│建│││262│100000分之533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681│嘉義市○○路│嘉義市元│住家用鋼│76.0│││││││76│陽台│7.│平│100000│共用部││││143之1號5樓2│段一小段│筋混凝土│9│││││││.0││85│方│分之51│分:嘉│││││9地號│造8層││││││││9│││公│41│義市元│││││││││││││││││尺││段一小│││││││││││││││││││段1689│││││││││││││││││││建號,│││││││││││││││││││面積38│││││││││││││││││││8.2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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