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彥成 (即 黎煥標 之繼承人)
黎盈杰 (即黎煥標之繼承人) 黎靜斐 (即黎煥標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碧霞 (即黎煥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煥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