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元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漢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9,3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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