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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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前原告與被告 陳博文 、 蘇美雲 等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7,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1,920元,尚不足新臺幣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