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 林淑貴 相對人 曾建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建盛(原名: 曾文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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