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07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徐滄彬
甲○○乙○○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住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應通知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