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長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成長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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