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林能通 被告 蔡珠麗
陳亨龍 陳亨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其面積依原告之主張為17坪(即約56平方公尺,計算式:173.3058≒56,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4,800元(計算式:563,300=184,8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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