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 黃俊豪 法定代理人 黃雅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立穎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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