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86號、102年度執字第8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蔡政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六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15等十五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