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9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狀聲請理由欄中第二項,相對人借款金額應為新台幣「570,000元」,惟聲請人誤植為「530,000元」,故請准更正之云云。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所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