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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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24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罪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崑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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