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10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中關於判決第四項第二行及第三行「無權占有系爭土地5平方公尺、系爭22地號土地4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無權占有系爭22、22之2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5平方公尺、4平方公尺」。
原判決理由中關於判決第六頁第十四行「程籍證明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稅籍證明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靜芬法官卓進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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