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4樓之上列被告因請求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林學晴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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