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