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8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8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宏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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