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好
      蕭阿昭
      謝 陳素未
       莊秀雲
       潘梁金
       孫世芳
       林月鳳
      林 王有子
       林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好、蕭阿昭、 謝陳素未 、莊秀雲、潘梁金、孫世芳、林月鳳
林王有 子、 林嬌如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
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賭具貳袋、賭博用籌碼壹袋、賭資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1、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本
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
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扣案之賭具貳袋、賭博用籌碼壹袋、賭資新台幣貳萬伍仟貳
佰元,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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