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0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宥
被   告  高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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