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家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家慧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三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見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兼衡告訴人本案遭竊財物之價額、財物已由警方代保管之客觀情況,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扣案之如附件所載之物,係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得,然已合法由警方代保管,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917號
被 告 邱家慧 女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家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7日中午12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寶雅桃園中正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員工 張崇武 所管領擺放在貨架上之藥師健生活DHA70高純度魚油1瓶、元易易之明藻油膠囊1瓶、順暢美顏益生菌1盒、澳佳寶DHA濃縮深海魚1瓶、Lovita愛維他舒安眠素食膠2瓶、Simply日本專利益生菌1盒、Sustenium意維能好好睡1盒(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1,629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張崇武發現遭竊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崇武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家慧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崇武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條、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業已扣案並由警方代保管,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代保管條各1份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另聲請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察官 劉玉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芷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