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7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好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柯好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林瑞 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