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百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連陳富美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483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4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抵前繳22,483元外,尚應補繳18,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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