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丙○○生父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甲○○之職業及財產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存款證明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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