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訴人 楊朝炯 被上訴人逢甲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秉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5,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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