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工程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綠茵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瑞勳 被上訴人即被告暄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工程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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